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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權移轉避稅稅局盯上

高雄市邱姓市民,利用股權移轉的安排,規避稅負,被國稅局認定涉及反避稅條款,按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他應納稅款,開單要他補徵所漏稅額1,144萬元,並課罰鍰479萬元;邱氏避稅失敗變逃漏稅,連補帶罰繳交1,623萬元,真是得不償失。

邱氏為仲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,在民國9512月間透過第一銀行證券部公開市場交易,出售其名下所有統一企業股票計16,601張,並將所得款項陸續匯入仲怡第一銀行帳戶,再由仲怡於同期間買回。

高雄國稅局查核發現邱氏涉有藉形式上股權移轉,不當規避稅負,於是呈報財政部審核,財政部認定邱氏的作法,構成「藉股權的移轉及其他虛偽的安排」,核准高雄國稅局對邱氏進行稅負調整。

國稅局按仲怡獲配自統一公司的股利,核定邱氏99年度營利所得3,788萬元,可扣抵稅額316萬元,併同另查獲漏報的租賃所得76,970元,歸課核定邱氏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3,941萬元、淨額3,875萬元及補徵稅額1,150萬元,並按所漏稅額1,144萬元裁處0.5倍罰鍰計572萬元。

法院判決指出,邱氏售出這批股票及仲怡公司購入這批股票,雖都是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進行,但邱氏是仲怡老板,而仲怡資本額才500萬元,並沒有資力支付購入這批股票的鉅額股款,而仲怡買股的資金,實際上也是由邱氏提供,且以同一資金往來操作的方式進行。買、賣每批下單時間都是同一天,而成交股數相同、買賣股價相近,這種情況與一般上市公司股票交易,經由撮合不特定人買受的情況不一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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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規避贈與稅稅局恐認定迂迴避稅

將財產交付信託,若方式稍有不慎,被稅官盯上而認定是迂迴避稅,原先的美意就會破功。

台北市葉姓婦人在民國96417日與她翁姓配偶訂立1年期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,將她名下所有崇越電通公司股票45萬股為信託標的,以翁某3名女兒為信託孳息受益人,並依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。

台北國稅局起先不疑有他,核定96年度葉婦的贈與總額141萬元,應納稅額僅12,068元。

不過稅官隨後查核發現,葉婦在簽訂信託契約前,崇越公司已在她簽約前15天,即9642召開董事會決議股利發放,並於當日發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,隨後也確實依原決議發放股利。

崇越是在96827分別撥付現金股利共計2699,990元,給受益人翁某的3名女兒;96917股票股利也分別撥付至翁氏3名女兒的集保帳戶,崇越配發的股票股利共計45萬股,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為226元,總計1,017萬元,合計受託人撥付予受益人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價值為1,286萬元。

稅官於是認定,葉婦藉信託形式贈與信託孳息受益人,來規避稅負,於是重行核定葉婦96年度贈與總額1,286萬元,減除前已申報贈與額141萬元後,定葉氏96年度贈與額1,145萬元,開單要葉婦補徵應納稅額206萬元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葉婦敗訴時指出,納稅義務人不選擇通常的交易形態,而迂迴採取通常不會使用的行為模式,藉以適用得免除或減輕租稅負擔,而規避通常行為模式所該當的課稅要件,基於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,國稅局有權予以調整原先核定稅額,以維護租稅公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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